SWIFI信用證是什么
SWIFT是"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 (全球銀行間金融電訊協會)的簡稱。該組織于1973年在比利時成立,協會已有1000多家銀行參加,通過自動化國際金融電訊網辦理成員銀行間資金調撥,匯款結算,開立信用證,辦理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業務和托收等業務。SWIFT有自動開證格式,在信用證開端標著MT700,MT701代號。SWIFT成員銀行均參加國際商會,SWIFT規定,使用SWIFT開立信用證,其信用證則受國際商會UCP600條款約束。所以通過SWIFT格式開證,實質上已相當于根據UCP600開立信用證。SWIFT的使用,為銀行的結算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標準化、自動化的通信業務,從而大大提高了銀行的結算速度。
隨著銀行、運輸、保險各行業的發展,自1994年開始生效適用的跟單信用證統慣例——國際商會第 500號出版物(UCP500)已經凸顯出自身的不足,其條款的全面性以及實務內容已不能完全滿足和適應實際業務的需要,表現在條款設置分類不科學,次序排列不足,語言繁雜欠精練等。與之密切相關的國際慣例如ISP98和ISBP中也存在一定問題,因此,推出新的統一慣例對信用證業務加以指引已是大勢所趨。鑒于此,ICC對于UCP500做出修訂后,提出了修訂本UCP600,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啟用。UCP600相對于UCP500的調整,會給銀行業及客戶的實務操作帶來影響,會更加方便貿易和操作,也更加順應了時代變遷以及科技發展方向。
UCP600的條文編排參照了ISP98的格式,對UCP500的49個條款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及增刪,變成現在的39條。第1-5條為總則部分,包括UCP的適用范圍、定義條款、解釋規則、信用證的獨立性等;第6-13條明確了有關信用證的開立、修改、各當事人的關系與責任等問題;第14-16條是關于單據的審核標準、單證相符或不符的處理的規定;第17-28 條屬單據條款,包括商業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據等;第29-32條規定了有關款項支取的問題;第33-37條屬銀行的免責條款;第38條是關于可轉讓信用證的規定;第39條是關于款項讓渡的規定。
從UCP600的內容來看,其變化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增加了專門的定義條款。這反映了UCP600細化規定的精神,對一些術語做出定義不僅可以使概念明晰化,從而有利于條款的理解與適用,更可以解決一些地方法律適用的問題。引入了"Honour" (兌付)的概念,改進了議付的定義。第二,解釋規則,刪除可撤銷信用證。第三,進一步明確開證行、保兌行及指定銀行的責任,規范第二通知行。第四,審單標準進一步清晰。 審單時間從“不超過7個銀行工作日的合理時間”改為“最多不超過5個銀行工作日”,明確了交單期限的適用范圍。將單據與信用證相符的要求細化為“單內相符、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第五,將銀行處理不符單據的選擇增加到四種:持單聽候變單人的處理,持單直到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單據,徑直退單,依據事先得到交單人的指示行事。
該慣例經過多次修訂,內容日益充實和完善,故其被當前大多數國家的銀行采用。開證行如采用該慣例,就可在信用證中加注:“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 年修訂)》即國際商會第 600 號出版物辦理?!眹H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實施,有利于的進行國際貿易的發展和國際結算,已為各國銀行普遍接受,成為一項公認的國際上處理信用證的慣例。但是《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本身并不是一項有約束性的法律文件,只有信用證上注明根據該慣例處理,該信用證才受該慣例的規定和解釋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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